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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规定22种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时间:2024-03-06 00:02阅读:

  日前,陕西省药监局发布了《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探索创新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我省药品领域营商环境。

  《清单》主要针对《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规章中违法情节轻微,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初次违法行为,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省药监局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16日。

  据了解,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是指五年内在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领域中,当事人第一次的违法行为。本清单所称“及时改正”既包括当事人在药品监管部门立案之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也包括在药品监管部门第一次指出违法行为后积极改正到位。

  共涉及22种违法行为,包括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报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等;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登记医疗器械销售记录等;违反化妆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上述行为不予处罚的条件均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华商报记者 李琳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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