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
禄劝法院对原告朱某某、许某甲等四人诉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某等四
经济损失110000元;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某等四人
经济损失223222.75元。 回顾: 2017年7月18日,在限速6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上,被告陈某某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东风”牌轻型货车,以约71公里的时速沿禄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华村前路段时,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许某某相撞,造成许某某当场死亡,三轮车货箱内的赵某某受伤。经禄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警示:本案中,两名驾驶员的共同违规行为,酿成人员伤亡的惨祸,给双方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亡羊补牢时未晚,本案又一次以血淋淋的事实警示我们:交通安全与每位交通参与者息息相关,遵章守纪才是保障交通安全的正道,无视规则早晚会酿成惨祸。“车祸猛于虎”。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计,2016年全国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仅货车责任道路交通事故5.04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4.68万人受伤。近些年来,禄劝的私家车越来越多,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禄劝法院每年受理该类案件已达数百件,且呈上升趋势。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除车辆原因、道路原因、气候异常等客观原因外,有的驾驶员疲劳驾驶,有的驾驶员操作技能不娴熟、遇事处置不当,而驾驶员无视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行人不遵守交通指令,随意横过马路,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