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
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扩大至零售药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昆人社通〔2018〕213号)、《昆明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扩大至零售药店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医保通〔2019〕55号)文件要求,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决定开展扩大“特殊慢性病”试点零售药店数量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一、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已定点零售药店和已申请2019年下半年医保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均可提出试点申请:(一)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二)仅经营和摆放药品。(三)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单位在申请门店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须与执业单位保持一致,不得兼职或挂证,营业时间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至少配备四名普通员工,营业时间至少有两名普通员工在岗。(四)具备可联网接入医疗保险
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医疗保险
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五)原已为医保定点的申请门店,须以往三年内没有因违约(规)被处以暂停或关闭医疗保险支付系统的情形。二、 申请材料(一)零售药店向属地医疗保险管理局提出试点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 《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 连锁零售药店须提交总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须提交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若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还须提供该证正副本复印件;4. 零售药店地理位置缩略图;5. 铺面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工名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的复印件;7. 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8. 经营的药品品种及价格电子清单(格式见附件1);9. 药品预售价格加成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零售药店提交的各种证照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空白处手签“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经办人签名、经办时间,并加盖零售药店公章。(二)零售药店向属地医疗保险管理局提出协议管理申请时须填写《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试点填报表格》(附件3,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并报送到属地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填写要求见《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试点填报表格说明》(附件4)。三、 申请材料提交时限申请试点的零售药店请于2019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及表格提交至
嵩明县医疗保障局稽核科,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四、 其他事项请各零售药店按要求认真准备,及时准确报送材料及表格。附件可到嵩明县医疗保障局稽核科拷取。联系电话:67920086附件:1. 药品品种及价格电子清单2. 药品预售价格加成备案表3. 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试点填报表格(共四张表)4. 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试点填报表格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