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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
项目完工后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示

时间:2018-11-11 12:00阅读:

原标题:省财政厅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 项目完工后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示

  近日,省财政厅出台《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提出,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全面公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完工后,乡(镇)、村级组织要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务、村务公开范围,张榜公示。

  《办法》从试点工作主要内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试点项目和资金从申报、批复、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的全过程。

  据省财政厅相关人士介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遵循集体所有、保值增值,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村为主导、农民主体,权责明确、产权明晰,市场导向、改革创新的原则,主要围绕以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四种形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投资建设经营性固定资产、扶持优势产业发展、整合与开发利用优质资源等方面。同时,从试点项目申报、批复、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规范流程,明确村集体经济每年年均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投入的7%,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此外,将绩效管理贯穿于试点工作全过程,《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云南省涉农资金整合有关要求,自2018年起,试点贫困县实行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综合绩效评价。

  《办法》还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全面公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完工后,乡(镇)、村级组织要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务、村务公开范围,张榜公示,设立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公示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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