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姬祥虎 记者从
云南省发改委获悉,
云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于日前共同发布《云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下称:《标准》),该《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109号)等文件中,有关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云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记者了解到,最新《标准》主要分为法律行为公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公证事务等四个方面,不同的项目均设立了不同的收费标准。最新《标准》的发布,旨在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同时,该《标准》自发文之日(2017年12月30日)起执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印发〈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18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司法厅关于适当降低除证明土地和房屋经济合同外的其他经济合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865号)及《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109号)等文件中,有关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昝娟娟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