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RSS地图
首页 | 昆明信息 | 县区信息 | 云南信息 | 国内信息 | 国际信息 | 综合信息 | 娱乐八卦 | 体育热点
文章搜索:
当前位置:主页 > 国内信息 >

西安住房租赁办法出台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时间:2021-08-29 01:37阅读:

  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人均租住住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房租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9月11日,《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印发,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人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每间房不超过2人

  9月11日,《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

  《办法》规定,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具备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必要的基本居住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住房应当遵循最小出租单位标准、最多出租人数标准、最低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出租住房最小单位应当以原房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住房每个房间的租住人数原则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人均租住住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为了满足租赁住房特定需求,集中开发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规定的租赁住房集约式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东不得在租期内单方乱涨价

  《办法》明确,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辖区公安等部门备案。

  出租自有闲置合法住房的个人,应切实履行其作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人的义务,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不得向没有合法有效证件、来历不明的人员出租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委托他人出租、管理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房屋权利人、承租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办法》,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将租赁住房转租给第三人,应当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任意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方式和返还时间。除合同约定的扣除押金条款外,不得恶意克扣押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住房租赁交易实行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当事人达成租赁成交、变更、解除意向后,应当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相关手续。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租住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住房租赁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住房租赁管理将纳入网格化管理

  《办法》规定,该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是指出租人、转租人将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旅馆业客房、学校和企业自建宿舍等情形除外。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租赁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办法》指出,住房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信原则;住房租赁管理应当采用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属地管理。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建立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动态化住房租赁管理机制。

  转租住房10套(间)的要办营业执照

  《办法》规定,在西安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向工商登记住所地住建部门推送开业信息。西安市将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住建等部门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不得强制或诱骗承租人使用“租金贷”《办法》规定,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各类信息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及相关租赁当事人提供租赁服务,不得参与或教唆他人参与不符合规定的住房租赁行为。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业务;不得强制或诱骗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同时,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全面建立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和公示制度,建立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中介公司称《办法》对行业利大于弊

  针对《办法》出台,一家品牌中介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办法对于规范行业起到积极作用。

  他举例称,最主要的是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交易实行合同网签备案等这些要求,极大提高了行业门槛,那些“高收低租”的公司将无法生存,那些歪门邪道的也将被挤出市场,对于房东、租客以及中介公司都是利好。当所有的中介公司都监管约束,那么大家想发展,只能拼服务和效率。



来源:-华商报
上一篇:"消失"的赵薇资本版图收缩: 下一篇:欧阳瑜冀澳门青联带领青年主动参与社会和国家建设
本栏随机推荐新闻
·西安华清住宅小区外墙
·中信银行西安融鑫路支
·政银企对接,助力区域
·农发行庐峰支行成功应
·大灾面前彰显大爱 携
·云南昭通:104个未出
·工行西安曲江支行全力
·太空大片!两名航天员
·巴萨官宣:梅西将离开
·武汉火神山医院于2月3
·湖南芷江:为乡村振兴
·北京核心区常住人口18
·中方回应美联邦调查局
·港大:所有参与学生会
·数字赋能·智领未来
相关新闻
·西安市进入森林防火关
·国家卫健委:不得将微
·贴心!7月1日起 西安
·“西安有出租车司机因
·国务院办公厅:清单之

友情链接
昆明信息 | 县区信息 | 云南信息 | 国内信息 | 国际信息 | 综合信息
苏ICP备11091032号-1 Copyright © 2016-2018 昆明信息港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