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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送娃上学 未履行监护义务 云利金多村三村民被依法送上法庭

时间:2020-01-09 02:31阅读:

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监护人应尽的义务。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云龙乡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落实省、市、县关于“控辍保学”的决策部署。

被告张明良、王献美(张明良配偶)、张明海系云龙乡云利村委会金多村民,2019年春季开学后,张明良、王献美、张明海三3人未将义务教育阶段内的子女送去学校就读。学校、村委会、乡工作组、县、乡领导多次到被告家中劝返,对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敦促,并责令其履行监护义务,但张明良、王献美、张明海3人始终拒绝履行将其子女送达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至此,云龙乡人民政府依据《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作为原告特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019年12月26日,在县法院副院长的带领下,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一行到金多村开展巡回法庭公开审理,王献美、张明海两人作为监护人坐于被告席。在庭审现场,法庭用汉语和苗族分别针对每个被告家长及其子女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法定调查。庭审过程既严肃申明违反国家法律,不履行法定义务将受到的惩处,又探讨依法解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纠纷的具体方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王献美、张明海未履行监护人义务送子女入学就读,违反了宪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在期限内将被监护人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部分村民、村委会、中心校、驻村工作队成员、乡工作组50余人旁听了公开审理。经过本次庭审,即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受教育权和国家的义务教育制度,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也在全乡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云龙乡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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