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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赴监狱开庭 调解追偿权纠纷

时间:2019-12-17 02:14阅读:

近日,禄劝法院受理原告某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诉被告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承办法官充分保障赵某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在嵩明监狱调解了该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一是积极与狱方联系取得支持。承办法官得知赵某因交通肇事罪正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考虑到赵某身在监狱,无法到本院参加诉讼,遂及时与监狱狱政管理科取得联系,主动了解赵某在第六监区服刑的情况。在与狱方沟通后,狱方愿代为送达赵某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书记员随即向狱方邮寄赵某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二是全面查清案情还原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多次调阅卷宗,了解基本案情。此案系发生于2016年8月19日,赵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崇德前往禄劝县城,在禄劝县工业园区二号路发乌二队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某甲、何某死亡、魏某乙受伤,经交警大队确定,赵某承担全部责任,魏某甲、何某、魏某乙无责任。因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加之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经赵某申请后,某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于2017年3月24日为3名符合救助情形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救助基金298830.04元。某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垫付费用后,赵某至今未予偿还,由此引发成诉。

三是搭建“别样”庭审现场力促案结事了。2019年12月12日,承办法官与书记员赴赵某服刑所在地的云南省嵩明监狱开庭审理此案。在狱方的支持配合下,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达案件的开庭地点进行开庭审理。没有庄严肃穆的审判台,双方当事人隔着铁窗,把材料捧在手上,就地组成了一个简单的庭审现场。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根据案情释明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县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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